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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面燈顯調車作業辦法
1、凡已安裝平調燈顯裝置的調車組,必須使用調車燈顯設備作業,不準使用手信號(旗)作業,更不準燈顯設備和手信號燈(旗)混用。不能正常使用時,應報值班員同意,方準恢復手信號(旗)作業。未安裝平調燈顯裝置的車站( 段管線)仍按手信號燈(旗)作業。
2、調車作業中,凡是用燈顯信號表達的作業指令,機車司機必須按“燈顯信號指令”執行。不能用燈顯信號表達的作業指令,按“語音通話標準”執行;燈顯信號與語音指令不一致時,按燈顯信號指令執行,但燈顯信號與語音指令中有一-種為“停車信號”時,按“停車信號”執行。機車司機收到燈顯信號和語音信號應鳴笛回示,收到語音信號應復誦。
3、調車作業中,遵循“信號顯示為主,語音信號為輔”原則,機控器_上顯示紅燈時,司機嚴禁動車。
4、平面調車指揮人地面指揮調車作業時,應站在機車司機便于確認,并能夠確認機車前進方向[敏感詞].架調車信號的安全位置;因車列較長或天氣不良難以直接確認信號開放時,應指派其他調車人員確認匯報后,方可指揮動車。調車作業時,調車人員不足兩人不準作業,每鉤作業調車指揮人必須掌握調車人員的作業位置,位置不明應停止作業。
5、調車司機接到調車指揮人發出的動車指令后,必須確認指揮人位置,看不到調車指揮人時不準動車。禁止遠距離遙控指揮動車作業。
6、推送車輛車列前端必須有人領車了望、確認進路。“十、 五、三”車信號由前部領車的調車人員用語音向調車指揮人發出,再由調車指揮人向司機發出“十、五、三”車信號。沒有顯示“十、五、三”車距離信號,不準掛車;沒有司機回示應立即顯示停車信號。推進運行時,當司機和地面固定信號機不在同一側時,調車指揮人應在地面固定信號機顯示的一側指揮,但事先須將作業方法向有關人員傳達清楚,調車作業通知單交司機2份。此時推進調車速度不得超過15km/h,司機應指派副司機不間斷了望。
7、往專用線取送車,調車指揮人必須事先派人檢查線路、道岔、停留車位置和大門拴牢情況。經過道岔必須一度停車,嚴格執行要道還道制度。車列行經圍墻(大門)站臺、倉庫、道口區域前,司機應.鳴笛報警,調車人員應加強了望。
8、平調車燈顯設備由車務部門實行管、用、修一體化管理。
9、無線調車燈顯設備只能用于調車作業。使用前必須做好對電池放電、充電準備工作,設備經嚴格測試,符合各項技術指標后方可使用。使用中嚴禁發出與調車作業無關的用語,嚴禁其他無關人員使用;嚴禁調車長向連結員放權;嚴禁作業人員不到位,提前指揮動車;嚴禁簡化作業程序標準。使用后按有關規定要求妥善保管。